新教双办〔20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新疆双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民[2010]6号),探索在汉语授课学校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以下简称民考汉学生)实现民汉兼通目标的途径和方法,经研究,决定在有关地区开展汉语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设民族语文课程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汉语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设民族语文课程的目的,是使民考汉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为实现民汉兼通目标奠定基础。同时,也为母语为汉语的学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创造条件。 (二)每个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州,应选择2—3所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汉语授课小学作为试点。 (三)试点学校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小学一年级起开设民族语文课程,作为小学一年级民考汉学生的必修课程,母语为汉语的学生和其他年级的民考汉学生自愿选修。 (四)民族语文课程每周安排2—3课时,通过增加每周总课时来解决新增设的问题。 (五)民族语文课程使用新疆教育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供双语班使用的本民族《语文》教科书。 (六)开展试点工作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学校,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开设民族语文课程所需的教师、教材和教学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试点工作。教研部门要深入试点学校指导试点工作,帮助学校调整课程方案,制订教学计划,确定教学内容,解决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开展试点工作地州请于9月15日前,将试点学校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双语办。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双语教学 课程 试点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 校对: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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