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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的意见 | |
作者:教育厅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1868 更新时间:2012-05-27 16:56:51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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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双〔2012〕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2011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20年)》(新政发〔2011〕30号),确定了未来十年双语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与此同时,中小学双语班招生考试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双语教育发展的新要求。为了积极、稳妥、有效推进双语教育工作,经研究,我厅对《关于调整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班学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的意见》(新教双〔2009〕3号)进行了调整。现就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招生考试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考试对象的界定 我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有两种模式。即: 模式1,小学汉语、数学、科学、信息技术;初中汉语、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高中汉语、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课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其它课程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 模式2,全部课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开设民族语文课程;不具备师资条件的学校,体育、音乐、美术课程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 本意见所指双语班是指按照上述两种模式要求开设课程的班级。 二、区内初中班招生测试科目及招生计划 (一)测试科目为汉语、数学,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 (二)双语班招生比例由办班城市和生源地确定,逐年提高。 三、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考试科目及招生计划 (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合卷)、政治历史(合卷)、汉语、英语。其中:语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数学、物理化学(合卷)、汉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试,政治历史(合卷)使用授课语种考试。英语成绩为参考分。 (二)双语班招生计划单列,招生比例由自治区确定并逐年提高。 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招生考试科目、招生计划 (一)八年级考试科目为生物、地理;九年级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合卷)、政治历史(合卷)、汉语、英语。其中:语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数学、物理化学(合卷)、生物、汉语、英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试,政治历史(合卷)、地理使用授课语种考试。英语成绩为参考分。 (二)双语班招生计划单列,招生比例逐年提高。 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及招生计划 (一)参加统考的双语班考生 理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工类)、汉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英语。其中:语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其他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试。英语成绩为参考分。 文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汉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英语。其中:语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数学、汉语、英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试,文科综合使用授课语种考试(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考生只能报考民语言招生计划)。英语成绩为参考分。 (二)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双语班考生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其中,语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数学、汉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试。 (三)双语班招生计划单列,招生比例逐年提高。文、理科招生计划的制定,按照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文、理科人才的需求,参照全国通行的文、理招生计划比例进行安排。 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汉语、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和民族团结教育。其中:语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数学、汉语、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英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民族团结教育使用授课语种考试。 七、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班学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的意见》(新教双〔2009〕3号)同时停止执行。 八、相关考试招生录取政策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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